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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外卖平台是否违反我国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0/4/23 | 已被 2682 人查看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5年,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时,就有人质疑涉嫌存在垄断问题。2017年6月12日,浙江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计罚没52.6万元。2018年4月,有媒体报道称,因滴滴入局外卖市场,美团要求商户进行“二选一”。当年4月11日,无锡市工商局紧急约谈美团、饿了么、滴滴外卖三家外卖运营商。

2019年3月20日,因美团外卖涉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外卖强迫商家“二选一”当事人进行处罚,罚金高达25万元,并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今年4月14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分别向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调查函。调查函列明了有关佣金比例设置和“独家经营”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有关“独家经营”问题为:深圳地区有多少餐饮商家接入你司外卖平台?有多少为你司平台“独家经营”? 
   上述调查函要求两家公司于今年4月17日前就此问题提供书面资料。截至记者发稿时,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尚未公开发布收到有关书面资料的信息。

南充市火锅协会在前述举报信中称:“美团为了达到自己的垄断经营目的,在业务拓展中强行要求上线的商家必须由其同意配送,拒绝商家自行配送,同时只能与美团独家合作,拒绝与饿了么等公司合作,否则扣点将会从20%增加至30%,而且根本就不予办理业务。”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在4月13日的联名交涉函中表示,美团强势要求餐饮商家做“独家经营”,否则就强制注销、下架门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关于禁止排除竞争的相关规定。

美团方面始终未正面回应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其在4月18日与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共同发布的联合声明中表态:“美团尊重商户自主选择线上各类平台,支持餐饮商家自主运营私域流量的多渠道发展,美团也将全面开放配送平台来对接。”

南充市火锅协会等多家行业协会呼吁,应该加大对餐饮外卖行业的整治力度,希望维护、恢复良好的餐饮经营市场环境。

“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发生正常交易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子君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比如,2017年,浙江省工商局公布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金华查处“美团网”不正当竞争案。

经查,“美团网”为金华地区市场占有量最大的网络食品经营平台,其利用优势地位,以“合作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网商户只与其独家经营。最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外卖平台是否涉嫌垄断,要依法认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吴子君对记者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外卖平台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机构DCCI 2019年发布的《2019Q2网络外卖服务市场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网络外卖服务主流平台。美团外卖市场份额达到64.7%,饿了么(含饿了么星选)占比34.4%。

吴子君表示,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都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7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那么,究竟由谁来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据吴子君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行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认为“是否构成垄断经营,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7月25日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授权各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此外,今年4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还要求,加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导,支持经营者根据自身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商报 记者:杨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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